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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00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逸,男,1985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00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玮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逸,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刘宇,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章学松,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王纪林,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秦寅龙,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冯显玲,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特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逸、刘宇、章学松、王纪林、秦寅龙、冯显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章学松、王纪林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