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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严华九、王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瑞祥路。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严华九,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王学琴,女,汉族,197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瑞祥路。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严华九,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王学琴,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严华九与被执行人王学琴共有的*楼***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