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63号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严华九,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王学琴,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严华九与被执行人王学琴共有的*楼***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