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4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 负责人:曾少清,行长。 被执行人:朱世平,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蒋继航,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李杭兵,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盈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天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世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世平与被执行人蒋继航共有的位于芜湖市天置山庄*区*****号房屋、被执行人李杭兵位于芜湖市*幢****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