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265号 原告徐长来。 被告王永辉。 原告徐长来诉被告王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长来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长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长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长来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崔洪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