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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阿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4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阿苗,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4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阿苗,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阿苗收入8072457.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