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12-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查秉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孙美中,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汪九胜,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汪九胜。 被执行人:何孝财,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汪春桂,女,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何孝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