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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仁生与朱和平、李连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鸠执字第00355-1号 申请执行人宫仁生,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被执行人朱和平,男,194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汤沟镇。 被执行人李连凤,女,1947年2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3)鸠字第00355-1号

申请执行人宫仁生,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被执行人朱和平,男,194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汤沟镇。

被执行人李连凤,女,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和平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和平、被执行人李连凤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