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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宝与王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121号 申请人张正宝,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 被执行人王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121号

申请人张正宝,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

执行王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君名下皖B****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