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121号 申请人张正宝,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 被执行人王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君名下皖B****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