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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红与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01号 申请执行人:徐俊红,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焦永强。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01号

申请执行人:徐俊红,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焦永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俊红与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劳人仲字第01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