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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汪士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5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北路。 负责人:胡一飞,行长。 被执行人:汪士勇,男,1962年6月14日,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5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北路。

负责人:胡一飞,行长。

被执行人:汪士勇,男,1962年6月14日,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士勇位于*号楼****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