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5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北路。 负责人:胡一飞,行长。 被执行人:汪士勇,男,1962年6月14日,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士勇位于*号楼****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