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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发与梁胜龙、张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31-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业发,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被执行人:梁胜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张金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31-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业发,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

被执行人:梁胜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梁胜龙、张金凤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