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欣涛管桩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耿小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黎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52457.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