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嘉标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法定代表人:肖逸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汪蓓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