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鸠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200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法定代理人:周克平,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址同原告。 被执行人:吕宜龙,男,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宜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吕宜龙在银行存款487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