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夏奕晗与吕宜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鸠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200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法定代理人:周克平,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鸠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200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法定代理人:周克平,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址同原告。

执行人:吕宜龙,男,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宜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吕宜龙在银行存款487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