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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孙美中、汪九胜、周小平、何孝财、汪春桂追偿权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12-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查秉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
    

安徽省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12-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查秉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铜正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国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孙美中,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汪九胜,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汪九胜。

被执行人:何孝财,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桥镇。

被执行人:汪春桂,女,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何孝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铜正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三、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