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6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 被执行人:余永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行政裁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余永风、王巧云银行存款1755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