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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小明、舒雪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2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 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2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

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

被执行人舒雪飞,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小明、舒雪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