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收入768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