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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97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东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收入768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