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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张天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08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平,该公司负责人。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08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天来,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天来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