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李xx。 被告何x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李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