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14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 被执行人:曹文豪,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鸠江区湾里镇。 被执行人:晋奇斌,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曹文豪、晋奇斌银行存款730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