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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辉全与莫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39号 申请执行人:肖辉全,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新及镇。 被执行人:莫加云,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139号

申请执行人:肖辉全,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新及镇。

被执行人:莫加云,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莫加云在银行存款147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