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09-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巢湖市迎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原名巢湖市迎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5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