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聂省,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人民医院家属院。 原告刘洪岭,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南段路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小民,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88-7号。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战,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201号。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铁战,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与被告张铁战、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负担。鉴定费55700元,由被告上蔡县仁爱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审 判 员 张高顺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亚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