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聂省,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人民医院家属院。 原告刘洪岭,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南段路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聂省,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人民医院家属院。

原告刘洪岭,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南段路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小民,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88-7号。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战,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201号。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铁战,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与被告张铁战、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聂省、刘洪岭、曹小民负担。鉴定费55700元,由被告上蔡县仁爱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审 判 员  张高顺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亚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