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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民与李付民、谢秋叶、李凯、刘春环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67号 原告田国民。 被告李付民。 被告谢秋叶。 被告李凯。 被告刘春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民与被告李付民、谢秋叶、李凯、刘春环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67号

原告田国民

被告李付民。

被告谢秋叶。

被告李凯

被告刘春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民与被告李付民、谢秋叶、李凯刘春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办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