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67号 原告田国民。 被告李付民。 被告谢秋叶。 被告李凯。 被告刘春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民与被告李付民、谢秋叶、李凯、刘春环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办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