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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赵x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赵x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