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赵x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朱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