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马妮娃。 原告黑文明。 原告黑伟杰。 被告岳文海。 被告黑德中。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妮娃、黑文明、黑伟杰与被告岳文海、黑德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诉争合同已经另案确认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妮娃、黑文明、黑伟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审 判 员 任秋莲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