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1001号 申请执行人:蒋爱和,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爱和润滑油经营部业主,住芜湖市凤凰城。 被执行人:胡万平,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芜湖市万平免烧砖厂业主,住芜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万平收入609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