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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成红与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35-1号 申请执行人:许成红,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 被执行人: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咸凯,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35-1号

申请执行人:许成红,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

被执行人: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咸凯,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成红与被执行人芜湖联鑫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鸠劳人仲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