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668-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宛新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蔡氏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四褐山。 法定代表人:樊传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樊传进,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樊传进、张秀华位于芜湖市长江路*号*幢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