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常红伟。 被告梁亚勤。 被告刘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伟与被告梁亚勤、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伟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办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红伟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人民陪审员 邢慧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