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徐金鹏。 被告侯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鹏与被告侯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鹏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办收取1058元,由原告徐金鹏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