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78号 被告张平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张德收、被告张德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办收取200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