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18号 原告上蔡县华阪镇华南村委九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华阪镇华南村委九组诉被告上蔡县恒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蔡县华阪镇华南村委九组以双方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华阪镇华南村委九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焦亚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