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刘卫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华与被告上蔡县兴隆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华以合同约定的租期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办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卫华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陈怀平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