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尼胜利,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大路张肖庄。 原告毕喜雨,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尼胜利妻子。 被告尼天义,男,现年40岁,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大路张肖庄。 被告彭海霞,女,现年38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尼天义妻子。 第三人范玉梅,女,现年6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尼胜利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尼胜利、毕喜雨与被告尼天义、彭海霞、第三人范玉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尼胜利、毕喜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胜利、毕喜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尼胜利、毕喜雨负担。 审 判 长 张高顺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