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张五喜。 被告牛玉山。 被告牛凤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喜与被告牛玉山、牛凤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喜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五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办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五喜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人民陪审员 邢慧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