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朱军。 被告侯沈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侯沈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50元,由原告朱军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