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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保山、张金花、方向群与方相旗、方红臣、第三人方相臣、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上蔡县老方车队股权纠纷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方保山,男,1940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南段西侧。 原告张金花,女,193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方保山妻子。 原告方向群,女,1972年6月出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保山,男,1940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南段西侧。

原告张金花,女,193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保山妻子。

原告方向群,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新生路331-1号,系原告方保山、张金花之女。

被告方相旗,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贾桥二巷8号,系原告方保山、张金花之子。

被告方红臣,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贾桥二巷34号,系原告方保山、张金花之子。

第三人方相臣,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崇礼乡大方庄01-10号,系原告方保山、张金花之子。

第三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上蔡县老方车队。

代表人方相旗,该车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保山、张金花、方向群与被告方相旗、方红臣、第三人方相臣、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上蔡县老方车队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保山、张金花、方向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保山、张金花、方向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方保山、张金花、方向群负担。

审 判 长  张高顺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