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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章与张仲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35号 原告李清章,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大路李乡孟尧村罗庄47号。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仲秋,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35号

原告李清章,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大路李乡孟尧村罗庄47号。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仲秋,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蔡都镇龙潭路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章与被告张仲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清章负担。

审 判 长  张高顺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