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军博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7月4日至同年7月9日被临时寄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7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15日19时许,巴州区凤溪乡董家扁村3组赵某甲扬言要用枪伤人,被群众举报。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依法对赵某甲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搜出自制火药枪两支、火药2922克、铁砂3530克、火柴5盒。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火药枪均为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人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为支持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火药枪两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常表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甲没有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家试枪并扬言要用枪伤人,被群众举报。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依法对赵某甲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搜出自制火药枪两支、火药2922克、铁砂3530克、火柴5盒。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4日在北京被抓获归案。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支火药枪均为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赵某甲女儿赵某乙2015年5月15日向鼎山派出所的报警,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及抓获人警官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长途客运站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军博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3.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讯提解证、换押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4日被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 4.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赵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过去无违法犯罪记录。 5.鼎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从赵某甲处搜查的黑火药已浇水、深埋销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本案现场位于被告人赵某甲位于巴州区凤溪乡董家扁村2组25号赵某甲住宅,现场提取了火药枪2支、火药2922克,铁砂子3530克,火柴5盒,并拍照后制作了扣押清单。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经2015年5月15日对被告人赵某甲位于巴州区凤溪乡董家扁村2组25号赵某甲所居住的房屋时行搜查,搜查出火药枪2支、火药2922克,铁砂子3530克,火柴5盒,并拍照后制作了扣押清单。 8.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痕迹)字(2015)1-02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检材照片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在赵某甲家查获的火药枪两支于2015年5月25日经鉴定为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并于2015年7月13日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甲。 9.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自己听见父亲赵某甲在试枪,后来又听见赵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威胁李某某,就打110报了警。后来警察来了后在家里搜出了两支火药枪、一些黑火药和铁砂子。赵某甲的火药枪主要用来打鸟,在和别人发生纠纷时没有拿枪威胁过别人和家人。 10.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自己的女儿赵某乙因听见赵某甲打电话说试枪,怕赵某甲打苏某某,就报警了,警察在家里搜出来两支火药枪、火药还有钢珠。这些东西是赵某甲以前用来打竹鸡子的。 11.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知道赵某甲家有两支火药枪,曾看见他们去打野鸡。2015年5月15日,警察在赵某甲家里把两支枪、火药和铁砂子搜出来的。自己还帮忙把其中一支枪里的火药抖出来了的。 12.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警察在赵某甲家搜查出了两支火药枪,估计还有火药,自己知道赵某甲有枪,看见他用枪赶过鱼田的鸟。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知道赵某甲家有两把火药枪。 14.证人赵某戊的证言。证明知道赵某甲家有两支火药枪,看见他用枪打过猎。 1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曾有一支枪,办了猎枪证。赵某甲曾想买,自己没有卖。赵某甲说他屋里鱼塘白鹤常吃鱼,但那枪旧了,又是一个村的人,就让赵某甲拿去用。后来国家要求上缴枪支,赵某甲没还我,也就忘了这件事。 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甲其中一支枪是购买的董某的,但不清楚具体给了多少钱。赵某甲平时用枪打过野物。 17.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明赵某甲其中一支枪来源于董某。看见赵某甲用枪打过竹鸡子。 1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供述自己家有两把火药枪。2015年5月十几号,自己和李某某因为李某某女人张辉菊的事在电话上经常发生争执。后就把其中一把枪试了枪的,能够打响,就又装上火药放在饭厅的。后来警察就来搜查了,自己就在龙背乡、鼎山镇、巴中城区等地躲藏了几天,后来就买车票到了北京。后来北京不好找活路,就又准备回老家,在北京丽泽车站买票时被抓了。两把枪一把是其爷爷赵某庚留下的,从九八左右开始持有,另一把是约四年前在同村董某处买的,从四年前开始持有。除此外,自己家还有大概五斤黑火药和三年铁砂子。黑火药是自己买的原料让别人帮忙制作的,铁砂子是自己买的。自己持有枪支是用来打鸟的,没想过用来打人,也没有办理过持枪手续。自己和李某某互相威胁,但没有当面冲突过,也没想打他的想法。对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持有两支火药枪为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的意见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