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09号 原告张x。 被告陈xx。 被告张xx。 被告缪xx。 被告张某。 原告张x诉被告陈xx、张xx、缪xx、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四被告偿还本息240530元,其中缪xx、张某负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17日,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