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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诉被告陈xx、张xx、缪xx、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09号 原告张x。 被告陈xx。 被告张xx。 被告缪xx。 被告张某。 原告张x诉被告陈xx、张xx、缪xx、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四被告偿还本息240530元,其中缪xx、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09号

原告张x。

被告陈xx。

被告张xx。

被告缪xx。

被告张某

原告张x诉被告陈xx、张xx、缪xx、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四被告偿还本息240530元,其中缪xx、张某负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17日,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