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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现住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6月8日因涉嫌危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三汇镇,现住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川YX1201号小型轿车从巴州区浅水湾广场出发,经江北大道东段、老江北红绿灯、望王路向巴州区红军路老物资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州区望王路东段健福花园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本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康达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陈某认罪态度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