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于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告于x诉被告王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人工费28780元。2015年11月12日,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