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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x诉被告王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于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告于x诉被告王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人工费28780元。2015年11月12日,原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于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告于x诉被告王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人工费28780元。2015年11月12日,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