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马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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