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7号 原告李x。 被告李xx。 原告李x诉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砍伐山楂树的损失8000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