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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7号 原告李x。 被告李xx。 原告李x诉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砍伐山楂树的损失8000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7号

原告李x。

被告李xx。

原告李x诉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砍伐山楂树的损失8000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