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71号 原告潘泽忠,男,汉族,1948年9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潘静,女,汉族,1977年5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潘宇,男,汉族,1978年10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程耀全,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泽忠、潘静、潘宇诉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报销医疗费用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2015年11月2日,原告潘泽忠、潘静、潘宇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诺愿意履行法定报销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泽忠、潘静、潘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泽忠、潘静、潘宇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泽忠、潘静、潘宇负担。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