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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富与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李家富,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1974年6月生,住址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安市皋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李家富,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1974年6月生,住址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安市皋城东路卫生职业学校对面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富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14日,原告李家富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富负担。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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