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李家富,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1974年6月生,住址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先三,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安市皋城东路卫生职业学校对面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富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14日,原告李家富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富负担。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