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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福林与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方福林,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邦平,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方福林,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邦平,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世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福林诉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1月2日,原告方福林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福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福林撤回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福林承担。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