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宗保,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佳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房屋拆除行政强制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认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佳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朱中全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越 |